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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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08535.52元及自2021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62078.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14元,由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8元。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