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陆**、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60788.58元及罚息(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罚息为8750.38元,2021年2月2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460788.5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25%标准计算罚息); 二、如陆**、葛**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陆**、葛**抵押的位于南通市崇川区的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在61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计4310元,由陆**、葛**负担4147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163元;保全费3020元,由陆**、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