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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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锦罗蔓服饰有限公司 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 南通朋福优服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锦罗蔓服饰有限公司加工费51363.45元,以及该款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李**对被告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通锦罗蔓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0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14.50元,由原告南通锦罗蔓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南通服优家居有限公司、陈**、李**负担1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9元。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