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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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制保险限额内及商业保险限额内共计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9,430.33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5,689.1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18元,由原告***负担1,38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承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