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9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5.25%计算至2019年12月12日,扣除已支付利息9.67元;罚息从2019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7.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英公寓3单元1903室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浙(2018)永康市不动产权第0018152号】就上述在最高本金限额795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390元,合计58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