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立即销毁一切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产品的库存;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10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成立,为赫基国际集团运营总部,已逐渐发展为拥有多元生活型态的国际化时尚公司。原告通过自主创作设计的各种图案,生产的各种服饰,深得全国消费者的追捧。2021年1月,原告通过调查得知被告在天猫平台上开设名为“宝卡纷旗舰店”(掌柜ID:宝卡纷旗舰店)网店销售侵犯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美术作品中och1JY3026260-5图案的服装产品,原告已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从(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公证书可以看出,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上述著作权的侵权产品名称为“卫衣女秋冬2020新款宽松中长款双面绒温柔风加绒加厚拉链开衫外套”,售价168元,截止到公证日,该侵权产品总销量为112件,库存7992件,由于公证日之后的销售记录尚未统计,侵权产品销量实际上应远高于上述数量。同时,侵权产品实物所用的包装袋、尺码标、水洗标以及合格证(吊牌)上均标注有与被告天猫平台店铺和公司名称相同的“宝卡纷”、“Baokafen”、“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并且根据原告在国家商标局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可知,上述商标“Baokafen宝卡纷”为被告所申请注册,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生产或委托生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综上,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十分严重。原告认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大量生产、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上述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业务受损、潜在业务机会的丧失,并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之行为属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对原告合法的著作权构成了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原告的权利来源。

2017年4月18日,广东省版权局核发登记号为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该作品名称为och1JY3026260(4-6),作品类型为:F美术,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创作完成日期及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均为2016年11月20日。该证书附有5张不同的美术作品,其中作品名称为och1JY3026260-5,作品图片为、。

二、原告诉控被告的侵权情况。

2021年1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坤林向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高坤林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入天猫平台上名为“宝卡纷旗舰店”进行网页浏览与购物、货运查询、收货、验货、重新包装及上网确认收货等进行证据保全。2021年1月20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所附的网页资料33页、照片17张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附件:1.网页资料33页;2.照片17张。

该附件1显示,“宝卡纷旗舰店”网店的经营者信息显示为本案被告。被控的侵权商品为“卫衣女秋冬2020新款宽松中长款双面绒温柔风加绒加厚拉链开衫外套”,该被控侵权商品有红、蓝两色,被控侵权衣服背面为黑白灰橙相间的长胡须猫头图案,产品售价168元,累计评价71,月销量0,库存7992件,总销量为112件。

高坤林在该店购买了该被控侵权商品(红色)一件,并支付价款168元,填写的收货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街道中华街道中山路草埔巷6号,收货人睛瑶,订单编号为1498760103287431863,圆通速递货物运单号:YT5185495678364。睛瑶收货的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物密封完好,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内有一件红色双面绒长外套。原告指控该侵权商品的侵权表现为分布在衣服背面的黑白灰橙相间的长胡须猫头图案与原告主张的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美术作品中的och1JY3926260-5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产品透明外包装袋上、尺码表、水洗标、合格证、信誉卡上均印有与被告天猫平台店铺、公司名称相同的“宝卡纷”、“Baokafen”字样和“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宝卡纷”、“Baokafen”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

经比对,红色双面绒长外套背面图案与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的作品中och1JY3026260-5作品仅在面部的部分颜色存在色差,在耳朵及头部毛色分布、胡须的长度细粗等方面存在细微差别,猫眼颜色互换外,其余部分均基本相同,因此,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

庭审中,原告明确被告店铺销售侵权产品为双面绒长外套一款,该外套有红色与蓝色两种颜色。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0元,是根据作品独创性、作品对商品的占有率、权利人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恶意、主观过错严重来确定的。合理费用10000元,包含公证费5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168元、律师费和差旅费等,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一张金额为500元、编号为00450058、备注公证书编号(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

另查,被告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饰。

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庭审中,原告保证提交法庭的证据取证程序是合法的,证据是真实的。若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同意由原告方承担一切的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实物、纳税证明、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与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在原告保证提交法庭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及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效力予以采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刻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告主张权利的猫头图案符合上述条件,系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本院认定原告对于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号《作品登记证书》中的附图“och1JY3026260-5”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公证书证实,原告指控的侵权产品为双面绒长外套是原告购自“宝卡纷旗舰店”网店,而该网店的经营者为本案被告,因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控侵权产品的信誉卡上使用标注被告的公司名称,结合被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登记的经营范围,本院确认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原告指控被告为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者与生产者的理由成立。

经对比衣服上的图案与原告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的作品中och1JY3026260-5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被控美术作品印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并予以销售,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与复制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以生产、销售方式侵犯原告的著作权,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公证书显示涉案侵权产品仍存在库存,故原告要求被告销毁侵权产品库存,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原告主张的合理维权费用为10000元,提供了公证费500元发票及(2021)厦思证内字第13078号公证书证实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的168元,未提供律师费和差旅费支出详情及票据,但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派律师出庭应诉,故本院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的权利使用费,故本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及附属在产品上的销售价格、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和侵权者的纠错态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生产、销售的方式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行为;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立即销毁所有侵犯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粤作登字-2017-F-00008055著作权的产品库存;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3.36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2059.36元,被告东莞市韩妍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5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3
发布日期 2022-02-1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