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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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中凯精密检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凯精密检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19000元; 二、被告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凯精密检具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1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即5.775%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凯精密检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