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鸿宇五金制品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塘厦鸿宇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60961元;

二、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塘厦鸿宇五金制品厂支付利息(以60961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以60961元为限);

三、被告丁**对上述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塘厦鸿宇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4元、保全费1146.2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东莞市景博电器有限公司、丁**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03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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