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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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772.60元、还款违约金6661.7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利息为3572.02元,之后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9772.6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800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