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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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72720.0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8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32296.93元,自2019年8月2日起以272720.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65%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29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2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29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2938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9×××89;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