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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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沈**与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7日签订的会员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沈**会籍费人民币9,288元; 三、驳回原告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4.50元,由原告沈**负担人民币339.50元,被告上海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