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以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按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下欠本金金额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及复利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被告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萧**、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保全费2000.00元,由被告广元嘉欣包装有限公司、剑阁县剑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萧**、谢**连带负担(该笔费用已由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4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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