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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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黄**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抵除已赔付的9900元,尚须赔偿110100元,其中109607元直接赔付原告黄**,493元直接返还垫付人尚**); 二、被告尚**、刘**、洛阳交通运输集团货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黄**经济损失人民币29507元(本项已赔付完毕); 三、被告蔡**、蔡**共同赔偿原告黄**经济损失人民币29507元(抵除已赔付的7000元,尚须赔偿22507元); 四、上述一、三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27元,折半收取为1901元,由原告黄**负担46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担1195元,被告蔡**、蔡**共同负担244元;保全申请费620元,由原告黄**负担387元,被告蔡**、蔡**共同负担233元(黄**已全部预交,上述各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黄**,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