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市易开盖实业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涉案合同应否解除以及大族激光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易开盖公司与大族激光公司签订涉案设备升级/改造合同,约定大族激光公司为易开盖公司事前向大族激光公司购买的四台激光设备更换激光器和升级软件以实现视觉码打码功能。根据大族激光公司向易开盖公司发送的“扫描不良分析报告”的电子邮件内容以及双方在诉前召开“大族激光设备无法完成正常功能后续处理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内容,可以认定涉案设备升级改造后生产的二维码出现扫码困难、扫码率不良的现象并给易开盖公司的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且大族激光公司在诉前交涉中亦认可该问题系其提供的设备和软件造成。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大族激光公司履行涉案设备升级/改造合同不符合约定导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对易开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大族激光公司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不能解除,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大族激光公司以会议纪要未经相关签字人员质证为由主张本案应当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大族激光公司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由此造成易开盖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易开盖公司提供了其与二维码盖最终使用方签订的《赔付协议书》,并提交了转账凭证、运输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易开盖公司因二维码质量问题实际发生各项费用合计1902503.94元。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大族激光公司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亦无不当。大族激光公司申请再审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大族激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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