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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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义乌市港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义乌市港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货款522594.3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3元,由被告义乌市港昌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