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市美华电子材料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设备购销合同》第6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协商无效时,在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关于“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因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因此上述管辖约定无效。被起诉人新鸿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对买卖设备的事宜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起诉人的诉称,本案系由于被起诉人未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而导致诉讼,因此本案争议标的应为其他标的,被起诉人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被起诉人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肇庆市美华电子材料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