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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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孙**、王**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1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16555.00元、罚息196521.15元、复息12034.66元,本息合计486110.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孙**、王**自2020年12月29日起以实际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支付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以实际未偿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支付复息,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4.00元,由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负担782.00元、由孙**、王**负担8592.00元。公告费690.00元,由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九三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