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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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马**偿还原告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截止至2021年6月10日为8043.51元,2021年6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马**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90元; 三、综上一至二项,限被告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廖洪翠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