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纠纷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海伦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2021年3月24日,作为持有海伦湾公司25%股份的威海市大有正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解散海伦湾公司判决生效后长时间未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由,申请本院对海伦湾公司进行强制清算。2021年4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海伦湾公司强制清算申请;2021年4月9日,指定孙晓鸣担任海伦湾清算组。2021年9月28日,清算组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称,海伦湾公司资产总额为400481.55元,海伦湾公司负债总额为15177689元,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且不存在能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情形,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破产。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总负债大于总资产,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被申请人住所地和工商注册登记地均为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威海海伦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威海海伦湾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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