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7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周口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8,426.55元及利息(利息以28,426.55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周口三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吴**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