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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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金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明达特种热镀锌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顶山市金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80226.42元及利息(利息以480226.42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平顶山市金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350元。 三、被告平顶山市明达特种热镀锌有限公司、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周**、胡**、陈**、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8元,减半收取489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金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明达特种热镀锌有限公司、鲁山县云峰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周**、胡**、陈**、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