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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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杨林尾正龙水泥制品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4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 二、叶***、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仙桃市杨林尾正龙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47927.40元; 三、驳回仙桃市杨林尾正龙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由叶***、陈*负担1100元,仙桃市杨林尾正龙水泥制品厂负担12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仙桃市杨林尾正龙水泥制品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