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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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利针织有限公司 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甬南时代制衣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7878155.53元,并支付利息67666.66元、罚息420235.51元、复利3593.5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罚息、复利均不得另行计算复利); 二、被告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0元; 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王**名下的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南边海路山水雅居8#楼(万宝-威尼斯蓝湾)1064房(复式)的房地产[土地房房屋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XX**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131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对被告王*名下的位于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金港花园5幢1101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象房权证丹:象房权证丹西街道字第**证号:象国用(2009)第047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8)象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436号]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以上述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宁波宏利针织有限公司、宁波甬南时代制衣有限公司、王**对被告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宁波宏利针织有限公司、宁波甬南时代制衣有限公司、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15元,减半收取3455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557.50元,由被告宁波宏利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宏利针织有限公司、宁波甬南时代制衣有限公司、王**、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