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杭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茗迪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杭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本案不是简单的承揽合同纠纷,茗迪公司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按照传统合同法理论,承揽合同属于完成类合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必须是物化的。本案从技术服务的内容看,杭宇公司完成软件升级、数据升级的工作是物化的,截至完成数据升级期间尚可认为是承揽合同关系,在完成升级服务后至合同到期之日是服务合同,两年服务期类似于质保期。故本案实质是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二、即使认定为承揽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任意解除权做限制性约定。双方对合同的解除条款做了明确约定,该约定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亦未禁止对任意解除权做限制性约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约束,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所在。三、即使认为茗迪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合同约定的工作已经完成且交付,茗迪公司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技术服务内容是软件维护升级、数据更新。案涉测温系统软件从V1.0版本升级至V3.22版本,已经完成了升级且数据稳定有效运行。杭宇公司在(2020)浙0604民初7795号及(2021)浙06民终1367号案件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杭宇公司对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且交付。茗迪公司也多次答辩案涉项目已经完成且交付,只是认为由其自行完成且交付案外公司,印证了所有工作已经完成。本系统已经在宁波电力局使用一年有余,如果认为工作成果未完成不符合实际。四、如果法院认可茗迪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杭宇公司就完成工作部分仍可要求茗迪公司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主要核心工作就是系统的升级服务,杭宇公司对系统软件享有著作权,价值占据合同95%以上,之所以设置两年服务期间是考虑到出现问题,由杭宇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杭宇公司认为主要义务已经完成,按比例考虑已完成工作量为95%,故这部分费用茗迪公司仍应支付。

茗迪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针对上诉口头答辩称,一、本案案由已由生效判决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二、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期限为两年,报酬支付方式为按年计算。三、2021年3月25日,茗迪公司书面通知杭宇公司解除合同,2021年3月31日,杭宇公司收到该书面通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茗迪公司享有任意解除权,杭宇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第二年服务费缺乏依据。

杭宇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茗迪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125000元及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茗迪公司企业名称原为绍兴群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变更为茗迪公司。2020年6月15日,双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茗迪公司委托杭宇公司进行专项技术服务,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技术服务的内容为宁波地区变电站系统软件维护、升级、数据更新,方式为现场服务、远程控制及电话支持,期限为两年;技术服务报酬按年计算,为每年125000元,合计250000元,分两年支付,一年支付125000元,每年的合同签订日期当天付清;茗迪公司逾期支付技术服务报酬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杭宇公司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茗迪公司未按约于当天支付杭宇公司第一年服务费125000元。2020年11月23日,杭宇公司向该院起诉,要求茗迪公司支付第一年技术服务费125000元及利息。该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0)浙0604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判决茗迪公司支付杭宇公司服务费125000元及利息。茗迪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绍兴中院经审理,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浙06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认定杭宇公司“已实际履行了涉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3月25日,茗迪公司向杭宇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一份,主要内容:2020年6月15日《技术服务合同》签订后,杭宇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鉴于目前双方的关系已无合作的可能性,故正式通知杭宇公司解除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杭宇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该函件。2021年4月1日,杭宇公司向茗迪公司发送《回函》一份,提出如下意见:1.茗迪公司未按约于2020年6月15日支付125000元技术服务费,显属违约,亦有违诚信;2.杭宇公司到目前为止仍一直在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软件维护升级数据更新服务;3.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得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茗迪公司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4.要求茗迪公司立即履行(2020)浙0604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杭宇公司按照茗迪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茗迪公司给付报酬,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技术服务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定作人在承揽工作完成前可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茗迪公司在本案中亦明确其于2021年3月25日解除合同系行使任意解除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茗迪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是否合法,具体而言,是茗迪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杭宇公司是否已完成承揽工作。首先,合同第2.1条约定技术服务期限为二年,第5条“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下第5.1条约定技术服务(报酬)按年计算,表明合同项下工作并非一次性工作,而是持续性工作,故从时间上看,茗迪公司解除合同时,杭宇公司并未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其次,杭宇公司在2021年4月1日《回函》中自称到目前为止仍一直在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亦可印证杭宇公司尚未完成合同项下全部承揽工作;最后,杭宇公司在(2020)浙0604民初7795号案中主张的是第一年的技术服务费,审理范围仅为第一年的合同履行情况。绍兴中院在(2021)浙06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杭宇公司“已实际履行了涉案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系针对第一年承揽工作由杭宇公司完成还是由茗迪公司自行完成这一争议问题审查后作出的认定,而并非认定杭宇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全部承揽工作。综上,杭宇公司主张茗迪公司解除合同时其已完成全部承揽工作不能成立,茗迪公司在承揽工作完成前行使任意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解除合同的效力应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双方于2020年6月15日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已于2021年3月31日解除。现杭宇公司要求茗迪公司支付第二年技术服务费12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杭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茗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杭宇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软件维护升级数据更新服务方案一份,证明杭宇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支持,完成项目验收的事实。茗迪公司认为系复印件,三性均有异议,没有交付给茗迪公司。

2.杭宇公司方人员与用户单位黄工的通话录音,证明案涉系统在用户单位稳定使用一年,杭宇公司完成并交付项目的事实。茗迪公司认为黄工身份及通话时间均不明,刘春强说需要更新、升级,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更新、升级工作并未完成。

3.系统截图一组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证明杭宇公司对测温软件具有知识产权,是案涉项目的核心价值所在。茗迪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证如下:证据材料1,杭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该方案交付给茗迪公司并完成了方案所涉的相关服务,故该证据材料不能达到杭宇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证据材料2,通话对方黄工的身份无法确认,且通话内容也无法反映杭宇公司已经提供第二年的软件维护、数据更新服务的事实,本院不予采纳。证据材料3,杭宇公司是否拥有案涉测温软件的知识产权与其是否完成第二年的承揽工作并无关涉,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二是如果双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则茗迪公司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茗迪公司可主张任意解除权,则其是否仍应支付第二年的服务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双方当事人曾因支付第一年服务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浙0604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基于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判决业已生效。基于前案生效判决已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认定,故本案理应予以尊重并作出相同认定,杭宇公司针对案涉《技术服务合同》性质提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承揽人在定作人完成工作前可行使任意解除权,茗迪公司在向杭宇公司发出解除通知之时,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第二年服务期尚未届满,故应认定杭宇公司尚未完成承揽工作,茗迪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符合法定条件。至于茗迪公司解除合同后,是否仍应向杭宇公司支付第二年服务费,则须考察其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造成杭宇公司的损失,主要涉及杭宇公司是否在第二年提供了相应服务。案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茗迪公司委托杭宇公司为宁波地区变电站系统软件维护、升级、数据更新提供为期两年的专项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报酬按年支付。本院作出的(2021)浙06民终1367号民事判决认定杭宇公司完成了第一年的承揽工作并判令茗迪公司支付第一年的服务费125000元,本案中茗迪公司起诉主张第二年的服务费,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第二年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软件维护、升级以及数据更新的技术服务工作,因此其要求杭宇公司支付第二年服务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杭宇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浙江杭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2-01-27
发布日期 2022-02-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