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野县同星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国家粮食储备库上诉称,请求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9民初54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收储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合同约定签约地点为郑州,虽然据此不能直接确定郑州哪个区法院,但依据上诉人提交的用印审批单,上诉人均是后盖章一方,盖章地点位于上诉人住所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该条规定明确根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时间节点为“起诉时”,本案中,《合作收储协议》第四条第2项第二款约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可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同时该合同载明“签约地点:郑州”。该协议虽然约定了管辖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签订地点具体为郑州市的哪一辖区,因此本案在起诉时不能依据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一审原告新野县同星农业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河南省新野县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