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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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益名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鹿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益名实业有限公司、***、范**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1320000元及利息(以13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6.80元、减半收取11478.40元,由被告河南益名实业有限公司、***、范**负担10000元,原告刘**负担147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益名实业有限公司、***、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