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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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裕达印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886.5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3月份发生业务往來,被告赊购原告纸品,同时,被告陆续付款,截止到2009年,被告欠原告货款85886.59元。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许昌裕达印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发生业务关系,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纸品。原告提交的明细分类账显示:自1997年3月12日至1999年3月23日止,双方来往的流水账册上(借或贷)余额为85886.59元。在明细分类账右上角,记载有许昌裕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对账册明细的质证意见为系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仅证明原、被告以前曾发生过业务往来。 另查明,2010年滑县纸业因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滑破字第01-0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管理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收据、民事裁定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证实,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明细分类账,系原告公司内部的单方记账凭证,被告对明细账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账册上仅显示有(借或贷)余额85886.59元,原告未提交被告签字认可的出库单、收据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原告仅依据其内部记账凭证主张被告欠其货款85886.59元,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3元,由原告河南省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