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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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路超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邢**机械租赁费10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2元,由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或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