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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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已偿还的利息22405.1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陈**、胡**、聂*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陈**、胡**、聂*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追偿; 四、驳回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被告王**、陈**、胡**、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