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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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中医医院 山东永鸿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威海长城医院有限公司中医医院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余额359273.83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有存款余额65749.54元,本院依法冻结,但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划拨。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