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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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正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晁*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山东建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