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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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账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百账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40000元; 二、原告山东百账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鲁RD4××**,车辆识别代码:LVVDG17B0JD627565,发动机号码:AAPJJB02057),退还给被告张*、郝**,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山东百账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计1642.5元,由被告张*、郝**负担400元,由原告山东百账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