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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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综上,本案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佰通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2-01-24
发布日期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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