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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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本院(2018)粤04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龙丹日高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 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638882.84元为限。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