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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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 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侯*、沈阳大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于2021年8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4604.42元,利息、罚息、复利1089.57元,合计45693.99元(截至2021年7月12日);并自2021年7月13日起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上述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三、若被告侯*逾期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上述第二项款项,则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有权对被告侯*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路×××××号×××××,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89元,保全费5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