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03419.92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11月26日利息92476.38元、罚息107836.79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李*、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李*新、章*对被告李*、喻**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新、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喻**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070元,由被告李*、喻**负担,被告李*新、章*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9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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