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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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137.52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支付至凤翔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南环路分理处的6226xxxxxxxxxxxx账户)。 二、由原告***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新城支公司赔偿款到位后返还被告***垫付费用3500元。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雷安娟承担120元,由被告***承担1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