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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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截止至2020年11月13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8841.05元、利息95586.98元,合计194428.03元,并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1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