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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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 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569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归还截止2021年2月23日的罚息6101471.55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14)成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当月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34%的标准,每月20日按月计算,再扣除已支付的罚息20000元); 三、如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二项之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有权对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位于金堂县面积7210.89平方米办公用房和1栋1层1号、面积3155.37平方米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房监证0368945、0368944)及位于金堂县.9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金堂国用(2012)第04222号]行使抵押权,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对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及(2014)成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中之给付义务总计在最高额2586.2万元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诉讼费35583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10500元,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5083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16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48000元,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31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