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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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毛*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交通费107元、租车费3000元; 二、驳回原告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负担。(原告毛*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原告毛*。)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