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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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1月27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951.82元; 二、被告张*在物业服务费4888.09元的范围内与被告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德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