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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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与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因认购XXXX负X层XXXX号车位而签订的《重庆XXXX**车位认购书》于2021年4月2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王*购房款71127元; 三、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计算;以890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计算;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以27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0.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重庆恒大鑫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