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尚欠透支本金11473.41元,支付截至2021年9月9日的利息1304.64元、违约金2693.78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11473.41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304.64元为基数,均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区支行律师服务费18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0元,减半收取计115.90元,由被告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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