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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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210.9元(其中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5786.1元、护理费4924.8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已垫付9999元);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6436.15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