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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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腾宇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武汉市楚福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市楚福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腾宇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03500.64元及利息165734.33元(计至2021年2月3日,以本金60350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年利率15.4%计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武汉市楚福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腾宇兴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519.74元,合计6519.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8元,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