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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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7728.82元及截至2021年10月10日的利息9975元,共计47703.82元;并以37728.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前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贾**、严**对被告吴*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吴*、贾**、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贾**、严**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付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