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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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4860.21元、复利12.04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及相应客户业务回单)约定计算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不计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9元,减半收取计4424.5元,由被告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