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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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超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8312元以及支付以38312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钻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钻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使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37元(佛山市钻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钻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负担32.37元,由佛山市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0元。佛山市钻镁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的38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佛山市超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38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肖刚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