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家福家具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匡*、黄**、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家福家具厂、何**支付货款74750元及利息6634.0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被告匡*、黄**、卢**清偿之日止,以货款74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家福家具厂、何**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79.86元,减半收取计1592.51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家福家具厂、何**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益家福家具厂、何**负担689.84元,由被告匡*、黄**、卢**负担902.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1
发布日期 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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