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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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匠心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匠心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杜**偿还借款本金742244.45元及利息(以742244.45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21日起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匠心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杜**支付律师费14500元、保险费3065.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731.35元、保全费4351.35元,由被告东莞市匠心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